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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委员发言材料)
浏览次数:5494      发布时间:2014-03-14

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障制度

医药卫生界别委员—县卫生局农村合作医疗办公室主任陈文怡

 

目前,我国的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已全面建成,全民医保已基本实现。2013年,我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保人数分别为2.65亿、2.71亿、8.05亿,累计总数超过了13亿人。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由人社部门管理,新农合由卫生部门管理,三项医疗保障制度在保障人群、保障方式、保障待遇和管理服务等方面衔接不够,尤其是农民工在城镇参加城镇医疗保险和在农村参加新农合缺乏有效的衔接办法,部分城镇居民选择参加新农合等。这些问题,不仅导致了行政管理成本的增加和财政资金投入浪费,而且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城乡二元结构,对促进社会公平也造成了一定影响。应该尽快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进行整合,建立相对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一、建立相对统一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必要性

(一)实行城乡统一的医疗保障体系,让城乡居民享有政府提供的医疗保障均等化,有助于缩小城乡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加快,农村居民大量流向城镇务工、上学、就业,这些人群的医保关系难以转移、接续,待遇无法衔接。同时,农村流出人群多为青壮年,导致了新农合参保人群年龄结构不合理,老龄人口和少年儿童比重过高,不利于新农合制度的健康发展。

(三)将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进行整合,以有效避免财政资金的重复投入。以我县为例,每年暑假前后,城乡中小学校都要为在校学生统一办理城镇居民医保,到了年底,农村中小学生又要随家长一起以户为单位参加新农合,不仅自己缴纳了两份医疗保险,中央、省、县三级财政还要为之配套大量的财政资金。2012年度全国社保资金审计结果显示,全国有1086.11万人重复参加了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造成财政重复补贴达17.69亿元。

二、加快推进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整合

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了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改革目标,这不仅是政府机构改革、节约行政成本的内在要求,也是统筹城乡发展、打破城乡二元格局的实在举措。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在很多方面具有共性,主要表现在:第一,保障对象都是灵活就业人员;第二,筹资主体是政府;第三,两种制度筹资标准、保障水平基本持平,相比城镇职工医保有很大差距。截止2013年11月,我省已有21个县区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实现了整合,新成立的医保机构由卫生部门统一管理,实行城乡统一的医保政策。城乡居民医保统一后,统一筹资标准、统一报销待遇,不仅节约了行政成本,避免了重复参合参保、重复交费、重复报销等弊端,也减少了财政不必要的重复支出。更重要的是,实现了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平等,朝着城乡统筹、人人享有均等医保待遇的目标迈进了一大步。 前不久,省委书记张宝顺同志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整合工作作出重要批示:“这项改革很好,惠民便民,统筹城乡,精简行政成本,应推广。” 

三、我县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整合的具体建议

县政府应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组织推进,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卫生、财政、人社、编办及新农合、医保经办机构参与,制定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保合并实施的方案、规划,协调解决合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