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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阳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2129      发布时间:2015-07-15

凤阳县政协提案办理民主评议暂行办法

(2015年7月10日县政协九届十九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政协委员履行政协职能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挥提案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提案办理实效,提高提案办理质量,结合凤阳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工作在县政协主席会议领导下进行,成立民主评议工作小组(简称评议组),县政协提案委具体负责民主评议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参加提案办理民主评议的主体为县政协委员。

第四条  提案办理民主评议对象为主办本年度县政协提案的承办单位。

第五条  评议方法由评议主体按照评分标准,对承办单位的办理情况进行逐项评议。评议采取百分制计分法。

第六条  评议工作程序:

(一)按主办本年度政协提案承办单位总数的10%—15%确定受评单位,并通知受评单位做好准备。

(二)受评单位根据评议内容进行自评,按要求把自评材料、自评表和所有提案复文整理成册送县政协提案委。

(三)县政协召开民主评议会,听取受评单位介绍提案办理工作情况,评议主体结合自评材料客观公正地进行评议打分。

(四)评议组统计汇总评议结果报县政协主席会议审定。

(五)将评议结果反馈给受评单位,并提交县委、县政府。

第七条  评议内容及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八条  评议结果运用:

(一)作为县政协表彰先进承办单位时的评选依据。

(二)提交县委、县政府,建议在年度考核时作为参考。

 

本办法自县政协常委会议通过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