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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政治协商的程序和机制 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浏览次数:5665  作者: 葛玉荣  信息来源: 人民政协报  发布时间:2010-05-07

    政治协商作为人民政协最早确立的一项主要职能,在1949年《人民政协组织法》中就作出明确规定。2005年3月,《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工作的意见》明确提出了政治协商的两种基本方式,即中国共产党同各民主党派的政治协商和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就国家和地方的重要问题在决策之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进行协商,是建立在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人民政协制度规律科学把握基础之上、推动政治协商科学发展的重要原则。认真搞好政治协商,切实推进政治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有利于加强和改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有利于促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体现和发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特点和优势。

  重视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具有协商民主的基本特征,加强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重要内容。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需要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推进我国民主政治进程,需要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需要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当前我国经济和社会结构深刻变化,社会各阶层的流动、分化和组合日益加快,新的经济成分、利益群体和社会组织不断产生,利益关系和社会矛盾日趋复杂,社会多元化程度日渐加深的新形势下,确保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要求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得到充分的体现,必须充分运用好、发挥好人民政协这一政治组织和民主形式。

  一是在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有利于实现最广泛的政治参与,最大程度地包容和吸纳各种利益诉求。政治协商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民主的广泛性,其主体涵盖各党派、各民族、各团体、各阶层等社会各界、各方面人士,能够广开言路、广求良策、广谋善举,可以尊重多数、照顾少数,使社会各群体中个别、分散的意见、愿望和要求通过协商渠道得到系统、综合的反映,从而最大程度地实现最广大人民的民主权利。政治协商坚持求同存异,蕴涵着合作、参与、协商、包容的精神,各方面的意见可以自由发表、愿望和建议可以充分反映,并在充分、民主、平等、真诚的协商讨论中达成一致,从而能够最充分地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主动性。

  二是在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是实行协商民主的主渠道和主要形式。协商民主的实质是实现公民有序的政治参与。人民政协在实行协商民主方面有着特殊的优势,人民政协与协商民主有着天然的联系。人民政协本质上就是一个实行协商民主的场所、组织和载体。从人民政协的工作方式和原则看,协商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方式,民主协商、求同存异是人民政协的基本工作原则,广泛征求意见、尽可能地达成共识是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重要目的。所有这些,都体现了协商民主的根本特征。从人民政协履行职能的过程看,就是协商的过程、发扬民主的过程、实现协商民主的过程。从人民政协的工作主题看,团结和民主是人民政协的两大主题。人民政协的一切工作和活动都要体现民主的精神,包括民主的程序、民主的方式、民主的作风、民主的氛围。

  三是在人民政协开展政治协商,是实行科学民主决策的重要环节。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中充分听取各民主党派以及党外各界人士的意见,集思广益,使各民主党派和各界代表人士的意见和主张在国家体制内得到充分表达,有利于增强决策的科学性,有效地避免和减少失误。政治协商的要旨是决策前的协商,只有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政治协商才能避免成为形式,从而发挥应有的作用。此外,在决策执行过程中加强协商,也有利于根据实践的发展不断完善决策。积极开展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有利于推动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推动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

  着力完善在政协开展政治协商的程序和机制,积极推进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

  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实现政治协商的科学发展,必须按照《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切实推进与之配套的程序和相关机制建设,把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上升为制度规范,避免和解决开展各项协商活动的随意性问题,使民主协商的发展真正有章可循,有序进行,稳步推进。

  第一,进一步完善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的制度。要根据中共十七大精神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细化政治协商的内容,具体界定政治协商的范围,并把政治协商程序与党委会议事规则、政府决策程序有机衔接起来,做到制度化、规范化,确保把政治协商纳入党委政府的决策程序。每年年初,党委根据年度工作重点或政协党组提出的建议,研究确定重点协商课题,制定协商计划。对明确规定应当协商的问题,一定要纳入协商议题,及时进行协商。党政有关部门根据党委统一制定的协商计划和确定的重点课题,及时主动地提供相关资料,为各民主党派团体和各界代表人士了解信息、掌握政策、知情明政创造条件。要坚持和完善各级党政领导及党政部门的负责同志参加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活动的制度,通报情况、听取意见,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的对策措施。要建立健全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秘书长、办公厅(室)主任联席会议制度,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以便及时研究提出有关协商议题等建议,进一步密切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之间的联系和沟通,加强协商与决策、执行、监督的协调配合,使人民政协的政治协商在党委领导下更加经常有序,更加生动活泼、富有成效。

  第二,进一步完善政协组织开展协商活动的制度和程序。人民政协应严格按照中共中央《意见》和政协章程有关规定,依据协商议题和要求,认真研究制定协商方案,并及时通知参加协商的各党派团体、各界人士和相关部门,让他们有充裕的时间考虑和酝酿。要围绕协商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注意改进专题调研的组织方式和工作方法,特别要在研究上狠下功夫,努力求实、求深、求新。对一些专业性较强议题的调研,除吸收相关专委会成员和有关界别成员参加外,还可以邀请熟悉情况、有较高专业水平的专家学者和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参加,更好地凝聚各方的智慧和力量,真正形成有分量、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界别包容性大、联系面广、人才集聚的优势,及时准确地了解和反映不同阶层、不同群体的愿望和诉求,使政治协商更加广泛深入地反映民情、体现民意。

  第三,进一步完善协商意见办理落实及反馈的制度和程序。要把政治协商和党政工作程序有机地对接起来,根据不同的协商内容、层次,采取会议协商、书面协商、个别协商、对口协商等灵活多样的协商形式。科学设定党委政府对政协协商意见的处理时限和要求,政府职能部门办理情况的反馈时限和要求,用制度的形式确定下来,形成规范以遵照执行。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协商成果的处理程序。对政协报送的协商意见建议,要明确规定由相关部门认真研究处理,积极予以吸收采纳,并对反馈办理情况提出具体时限和要求。对领导作出批示的协商意见建议,应当列入党委、政府有关部门督办的内容,加强跟踪督查,确保协商成果在完善决策、推动工作中充分发挥作用。

  第四,进一步建立健全加强人民政协自身建设机制。贯彻落实“把政治协商纳入决策程序”,对政协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政协只有加强自身建设,不断提高自身素质,才能使人民政协履行政治协商职能的民主形式发挥出应有的作用。要充分尊重和保障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在人民政协中的民主权利,包括在政协各种会议上以本党派名义发表意见的权利,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开展视察、提出提案、反映社情民意信息以及参与调查和检查活动的权利。要适应改革开放我国经济社会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和分配方式日益多样化的要求,研究并合理设置界别,积极探索发挥政协界别作用的方法和途径,切实完善界别活动的保障措施以及发挥界别作用的新形式、新载体。要完善委员推选制度,优化委员构成,强化委员学习培训、提高委员整体素质,尊重委员首创精神、尊重和维护委员民主权利,积极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方便。要积极探索专门委员会工作新思路、新方式,切实增强工作活力和成效,切实发挥好政协专门委员会作用。要大力加强政协机关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把为统一战线服务、为政协工作服务、为政协委员服务作为政协机关的主旨,着力提高全局观念、服务意识,增强政务性服务能力和统筹协调能力,为人民政协有效履行职能、顺利开展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作者:葛玉荣、单位:江苏省政协研究室)